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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再遭重创:复盘合盛硅业主仆民刑“内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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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了修订,将民营企业中存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严重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这样刑事法律规定将会对我们的经济、生活、工作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2024年1月29日、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方红承、方红兴兄弟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因为这起刑事案件涉及一家民营上市公司,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由于被告人的“反击”引发证监会的关注,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职业经理人利益纷争,整个过程双方可谓剑拔弩张、“用尽”法律手段,这个案件应当是民营企业刑事控告的教科书。 2023年11月12日,微信号“方红承冤案家属”发布《实名举报浙江千亿富豪罗立国:以搬迁上市企业要挟市领导干预司法、陷害忠良》一文,称合盛硅业董事长罗立国背信弃义,一直拒绝兑付上市前即已签订协议、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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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学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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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学习之一:“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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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文创产业著作权保护要点——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丨大成·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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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同时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打击侵权盗版工作。 本次通报典型案例共6件,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 二 犯罪特征 1、互联网加快侵权作品传播,犯罪查证难。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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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读:中国外汇违法犯罪刑事执法新动向(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8起外汇违法犯罪案例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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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上篇笔者介绍了在行刑紧密衔接的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执法新动向。 下篇笔者将介绍非法买卖外汇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在实体法上的衔接,提示非法买卖外汇存在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分析 (一)非法买卖外汇的理解 1、私自买卖 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照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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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读:中国外汇违法犯罪刑事执法新动向(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8起外汇违法犯罪案例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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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强化行刑衔接,严惩涉外汇违法犯罪的显著成果。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买卖外汇,虚构跨境交易骗购外汇、利用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非法买卖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称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采取跨境“对敲”模式,有意逃避监管;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速庞杂,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手段更增加了资金划转的隐匿性;三是非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大量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私密交流工具,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和私密联络发布非法资金兑换招揽广告,对接非法交易,被打击封堵后,在极短时间内更换网址卷土重来。 笔者认为,“对敲”方式为过去地下钱庄支付结算的通常做法并非犯罪新手段。支付工具增多,导致资金支付链条增加,只是使得资金去向更难查证。“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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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周报(010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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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深北证券交易所: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 1月12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共同提升债券发行利率市场化水平,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要求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发行业务询价、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不得存在承诺发行利率、返费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在债券包销等业务过程中,不得通过场外协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非市场化发行和交易。 信息详情:关于债券发行,沪深北三大交易所齐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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