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虚构知识产权进而通过维权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虚构版权进行维权与虚构专利进行维权,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当分别如何认定?
在浙江绍兴人民法院认定虚构版权进而通过民事诉讼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利用专利维权敲诈上市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者区别在哪里,这两个案件给我们什么样启示?
案例一:虚构版权案
2007年10月,周某某、陈某某成立杭州美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公司),主要经营版权登记和版权维权业务,并先后招募杨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其中,周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陈某某负责公司部分财务和维权取证,杨某某负责宣传和跟客户对接著作权登记,王某某负责编写花型创作说明、描稿和维权取证。自2008年起,美速公司非法诱导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某在明知其客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王某某等人编造花型创作思路、说明,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