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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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通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行业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来源:
3、财政部:加强审计报告统考一查验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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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中国证券报,10月14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
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证监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另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微信公众号消息,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信息来源:
5、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10月8日,科技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并随附件发布《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
《办法》共五章五十六条,明确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等科技活动应依照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规定了审查主体、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特别明确,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以及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等7类科技活动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信息来源:
6、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加强网络电视电影的内容审查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规划备案和内容审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上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继续加强“注水剧”治理,并针对部分剧集以拆分成上下部、拍摄多季等方式规避集数要求的问题作出更为精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通知》强调,电视剧、网络剧原则上不超过40集,网络剧每集时长参照电视剧时长标准管理。鼓励统筹发挥中长剧集和短剧优势特长,根据题材和内容含量合理确定集数。同时,在完成片审查中要关注情节拖沓、内容注水现象,问题明显的要进行删减压缩。
《通知》特别强调,要防止“注水剧”采用拆分成上下部、拍摄多季等方式规避集数要求,原则上不允许短时间内连续播出2部以上人物、剧情贯通但分别取得发行许可的剧集。
《通知》表示,主要人物、剧情内容有延续性但又独立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网络剧(包括采用上下部、多季等模式)视作同系列剧集,以45分钟/集(含片头片尾)X40集(1800分钟)的总体量为标准,如超过则同系列中每部剧与前一部开播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个月。本通知生效前以拍摄完成的相关剧集由广电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目前来看,新规意在规避当前部分剧集集数超长、剪成多部播出的情况,或将对未来影视剧创作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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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通知,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通知指出,近年来,宣称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期,总局组织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广东等(省、区)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药品、药品衍生物或类似物系列案件,认定了检验方法,并出具了专家有毒有害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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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
8、金融监管局:防范“伪金交所”风险
10月10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两个月内,已有北京、重庆、河北、河南、山东、辽宁、海南、江苏、福建、湖北、甘肃、云南、青海、内蒙古、新疆15个省(市)的地方金融监管局,陆续发布关于防范“伪金交所”违规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告知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相关风险,不参与投资“伪金交所”登记备案的非标债务融资产品。
15地监管齐齐提示风险
最新发布风险提示的来自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其表示,近期,部分名称中带“资产登记服务”“资产登记备案”“产登”“产权交易”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变相从事资产登记备案等“伪金交所”业务,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融资产品的企业提供增信,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存在较大金融风险隐患。
无独有偶,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样称,近期监测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产登”“产登信息”“产登管理”“产权交易”“结算”等字样的机构,涉嫌开展类似“伪金交所”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
这些“伪金交所”的变种虽然一再变换“马甲”,但其本质仍然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变相开展金融资产登记、备案、信息发布、交易、结算等服务,直接或间接为各类违规发行或销售非标融资产品的企业提供融资通道或进行增信;此外还有一些“拍卖公司”以“拍卖债权资产”名义变相协助融资主体违规发售融资产品,均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市、重庆市、河北省、海南省、江苏省等十余地地方金融监管局均强调,按照有关规定,除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其他地方交易场所、“伪金交所”均不得以登记、备案、挂牌交易、信息发布、信息服务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指出,多地提醒“伪金交所”风险,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环节之一,旨在提高市场群众的警惕性。“伪金交所”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融资产品的企业提供增信,对普通群众造成极大的迷惑性,对群众的财产及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上万家资产登记公司泛滥
何为 “伪金交所”?从多方监管披露信息来看,其主要是未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但却打着“金交所”旗号,为违规理财产品提供融资通道或进行增信,从而变相从事交易场所业务的一类公司。
具体特征上,这类公司一般在名称中带有“信用资产”“金融服务”“资产登记服务”“金融资产交易咨询”“金融产品”“资产登记备案”“信用资产交易咨询”“资产备案”“产登”“产权交易”“产交信息”“结算”等字样。
另在产品宣传上,时常以“国有平台”“政府背景”“高额回报”“固定收益”“国企融资”“政府担保”等字眼开展虚假宣传,往往存在融资主体不明、底层资产不清、项目真假难辨、资金没有托管等问题。
但要注意的是,当项目发行方无法按期兑付投资者本息时,这些也极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违法行为,而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针对多地公布的“伪金交所”特征,10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以资产登记服务、产登、产权交易等关键词搜索为例,显示公司名称(包括历史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该业务的机构在全国已达上万家,近三年内成立的就有上千家。
其中,有的公司或出于监管考虑,已将名称中的“资产登记服务”变更为“信息咨询”或“信息服务”,但仍有不少公司名称中含“结算资产登记服务”,自称为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经营范围中也包括“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大数据服务,破产清算服务,寄卖服务,财务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等。
“对于‘伪金交所’的风险已经多次提醒,但这类企业屡禁不止,主要是不法分子为获利铤而走险的表现。”那么,上万家资产登记公司泛滥,那么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苏筱芮认为,投资者要识别“伪金交所”,一是要关注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二是观察其宣传话术内是否包含了“低风险、高回报”“包赚不赔”等具有诱惑性质的话术。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