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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周报(0101-0107)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为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

《意见》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全面覆盖、支持企业发展、体现全民共享、优化布局结构、提升预算绩效,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围绕任务目标,明确了3方面重点改革措施。一是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二是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优化支出结构,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加强支出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三是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完善预算编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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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银行:定调今年十项重点工作

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1月4日-5日在京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4年工作。

会议突出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金融强国等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健全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有序扩大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不断巩固稳中向好的基础。    

2024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包括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稳妥推进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等。央行要求,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注重新增信贷均衡投放,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确保社会融资规模全年可持续较快增长。兼顾内外均衡,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信息详情:中国人民银行:定调今年十项重点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发文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在把控风险前提下,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企业持有运营长期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份额交易流通,促进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稳定经营,防范短期炒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


信息详情: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1月5日,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会商工作机制配套指引另行制定,原则上自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公开发行的股份与优先权益类的股份。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而可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加大试点吸引力。

 明确要求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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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对金融租赁公司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指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三是新增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信息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对金融租赁公司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


6、证监会:拟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

1月5日,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5个百分点,下同),应当报告与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长期以来,对前述要求存在“刻度”、“幅度”两种理解,市场各方未形成统一认识。“刻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如10%、15%、20%、25%、30%等),暂停交易并披露;“幅度”标准认为,持股比例增减量达到5%时(如6%增至11%、12%减至7%),暂停交易并披露。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又增加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披露的要求,对此,同样也存在上述“刻度”、“幅度”两种理解。从监管实践和境外经验来看,“刻度”、“幅度”标准本质上并无优劣之分,但两种理解同时存在,不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操作,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考虑到“刻度”标准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同时也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此外“刻度”标准还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便于A+H股、沪港通、沪伦通、红筹企业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因此,我们拟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并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信息详情:证监会:拟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


7、热点案例

(1) 2023年监管机构共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出超2400张罚单,罚没总金额超27亿元,其中信贷业务是违规高发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开出2024年首批罚单,建行、中行、中信银行分别被罚款170万元、430万元、400万元。

(2) 深交所:本周对“*ST左江”继续进行重点监控

深交所本周共对172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对“*ST左江”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共对12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1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3) ST三圣:公司实控人收到刑事判决书

ST三圣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先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万元。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万元。

(4) 上交所:重罚福建港口 限制交易6个月

上交所:自2024年1月6日发布纪律处分公告,对经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港口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四家子公司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子公司) 决定对予以公开谴责,并对福建港口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四家子公司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2023年12月29日,“兴业银行”股价盘中走势平稳。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福建港口集团名下证券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该股31笔,共1813.51万股,成交1330.67万股,金额21570.18万元,成交量占收盘集合竞价期间该股总成交量的99.99%,拉抬股价幅度达9.70%。

上述交易行为以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笔、连续、密集申报成交,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7.2条第(二)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主板监控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违反了《交易规则》第1.4条、《主板监控细则》第三条等规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2023年12月10日晚,兴业银行公告披露,当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福建港口集团及其子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9亿股。截至2023年11月30日,福建港口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并持有兴业银行5.81亿股,占比2.80%。其中,福建港口集团持有兴业银行4.39亿股,占比2.11%;子公司厦门港务(000905)控股集团持有兴业银行5967.46万股,占比0.29%;子公司福州港务集团持有兴业银行5247.48万股,占比0.25%;子公司福建省海运集团持有兴业银行2448.25万股,占比0.12%;子公司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持有兴业银行575.万股,占比0.03%。

信息详情:限制交易6个月!上交所出手→

近期热点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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