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
10月23日,为了更好发挥反垄断执法约谈制度作用,规范约谈工作,警示引导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改进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
《指引》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前、立案调查期间、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线索核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后,可以依法实施约谈。
根据《指引》约谈工作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被约谈方的有关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共同实施。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在程序上,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应当于约谈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约谈方送达《执法约谈通知书》。《执法约谈通知书》应当载明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有关要求等事项,并加盖反垄断执法机构印章。因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实施约谈的,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可以紧急约谈。约谈人还应当拟定的约谈方案,约谈应当制作《执法约谈记录》。《执法约谈记录》应当如实、全面反映约谈情况,并由2名执法人员和被约谈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原则上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执法设备记录约谈实施全过程,约谈视听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2年。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约谈审批表、约谈方案、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备案报告、改进措施报告、改进措施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指引》的出台为行政机关约谈违规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规约经营提供了程序性指引,使得各地行政机关的执法更加规范,有法可依。
2、中国证监会: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
中国证监会10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从“6+1”调整为“6+3”,促进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加快重组进程。
据悉,发布《决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重组市场效率,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质增效、做优做强。本次修改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69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以及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配套措施。
根据《决定》,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就交易标的报告期期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证监会表示,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是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的举措之一。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近3年,上市公司年均披露并购重组交易约3000单,交易金额约1.7万亿元,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并购重组项目相继涌现,并购重组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息详情:刚刚,证监会重磅!
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等9项金融行业标准
10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1部分:公告分类》《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2部分:首次披露》《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3部分:交易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4部分:公司治理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5部分:权益变动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6部分:融资类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7部分:其他临时公告》《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 第8部分:定期报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运营管理指南》9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金融行业系列标准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金融行业标准的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自发布以来,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文档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面临新情况、新要求。修订后的系列标准,由8个部分构成,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公告根据业务现状进行了分类,从多个角度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提高相关文件披露内容的规范性、准确性、统一性与及时性,有助于实现行业内及与其他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运营管理指南》金融行业标准给出了信息安全运营管理过程中基础安全、信息资产、漏洞、开发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思路和方法,并给出了各管理域的度量指标以及行业最佳实践。标准的制定实施可有效指导行业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运营体系和流程,规范信息安全运营管理过程,推动相关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促进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等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
信息详情: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等9项金融行业标准:
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
10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专业化金融服务,着力防范和纠正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从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和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十三项监管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督促金租公司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做好股东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
二是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要求金租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
三是找准服务实体经济切入点。鼓励金租公司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四是严格规范租赁业务。建立租赁物负面清单,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为设备类资产,要求金租公司不得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
五是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引导金租公司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租业务能力。强调对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六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针对行业内个别公司存在的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混乱、低值高买等问题,提出对租赁物内部和外部评估相关监管要求,优化内部机构和人员设置,强化外部评估机构库管理等。
七是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要求各监管局在做好持续性监管的基础上,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追责处罚力度。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规范向金租公司提供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租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纠正偏离租赁本源、不规范经营等问题,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着力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租赁专业化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信息详情:【关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加大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力度
10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围绕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部署,聚焦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从进一步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加强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等方面展开研讨。证监会债券部、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沪深交易所和基金业协会有关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近年来,REITs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关决策部署,共同推动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当前公募REITs市值已突破千亿元,监管架构基本建立,基础制度逐步完善,资产范围不断扩大,扩募等机制稳步推出,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对促进形成投融资良性循环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建议,加快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扩大基础资产类型,稳步推动扩募发行,促进市场高质量扩容;进一步完善REITs市场基础制度,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稳定性;加强市场培育、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强化各方共识,疏通政策堵点,调动投融两端积极参与,同向发力。
会议指出,我国基础设施规模庞大,REITs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还需创新思维,多措并举,凝聚各方合力,进一步加大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力度。会议建议,研究加快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探索构建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Pre-REITs协同发展格局,特别是要从服务实体经济需求出发,深入研究私募REITs的定位、发展路径、制度规则设计、监管及投资者保护等重点问题,更好发挥多层次REITs市场功能,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债券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三年来,经过REITs行业各方齐心协力,中国REITs市场走出了一条既符合成熟市场普遍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和阶段特征的发展之路。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围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全链条REITs监管体系,推动REITs立法、税收、会计处理等课题研究,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持续围绕市场需求和实体经济需要推动产品和机制创新,研究探索多层次REITs市场建设。同时,希望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共识,积极献策献力,与各方协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形成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发挥行业表率作用,引导行业机构共同发挥REITs市场功能,更好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有效投资。
信息详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6、上海市:《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
10月30日 上海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通知》
进一步提升互联网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推进机制,促进平台经济持续规范健康创新发展,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结合《指引》的实施,就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开展竞争合规评价、积极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
上海市制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引入合规评价,督促合规竞争,推动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自评“A”级及以上的,经反垄断执法部门复核后,积极鼓励并服务平台企业探索创新。
上海市地方标准《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DB31/T 1255—2020),对于指导经营者建立有效和及时响应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从领导、组织、过程、保障、评价与改进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流程,互联网平台企业可参考实施。
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特点、规律,强化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竞争合规风险管理,尤其关注大数据、规则、技术、算法、流量分配等方面的竞争合规风险。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竞争合规管理实施过程中,要针对竞争合规体系的运行和监测、测量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改进,形成竞争合规运行报告。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据本《指引》定期开展竞争合规运行评估,形成竞争合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