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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监管(1016-1022)



1、潘功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10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本次报告从货币政策执行情况、金融业运行和监管工作情况、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等方面总结了金融工作的主要进展及成效,并从六大方面介绍了下一步工作的主要考虑。

潘功胜表示,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总量上,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价格上,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有效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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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 


10月20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本次现金分红规则修订主要思路是在坚持公司自治基础上,鼓励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对不分红、财务投资规模较大但分红比例不高的公司,通过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分红;便利公司中期分红实施程序,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约束,引导合理分红。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规范运作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作出一些操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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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红有新规定!



3、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债券发行信披办法


10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市场各方广泛关注,总体赞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调整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并作了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管理办法》和《24号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防假打假、强化募集资金监管、防范非市场化发行的制度基础,更好为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运行、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各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持续做好企业债券全链条监管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强化跨市场监管协同,以改革促发展、以监管促规范,进一步深化债券市场功能,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支持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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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磅发布



4、中国证监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简称登记结算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区块链建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区块链建设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3号—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数据治理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自行办理或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子公司办理,各市场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还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登记结算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职能和重要业务。 有必要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的统一业务规则,明确业务规范,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的质量,提升公信力,为做好各项服务提供必要支撑,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合作对接,便利监管。

本登记结算指引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适当借鉴沪深北交易 所及新三板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业务模式, 结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实际情况与实践经验,建立了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清算交收、其它服务、市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等在内的基本业务规范框架,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的业务范围、基本要求。

区块链建设指引以推动资源整合、服务中小微企业、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和运营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弥补短板。区块链技术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低频转让等业务特征匹配度高,用新技术补上地方金融基础设施的短板并保障运营安全,为场外市场提供公共的可信服务,并补强登记效力,加强信用支撑,不断提高透明度规范度。

二是发挥新型数字技术包容灵活优势,激发创新活力。通过资源优化整合,进行服务创新或引入优质第三方服务,以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上链增信,便利多层次资本市场间联通。采用智能合约,通过业务流程上链,对业务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存证,有效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数字化服务水平,提升数据存证效力和市场公信力,为后续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立对接机制奠定基础,进一步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信息来源:

利好!证监会连发三份指引



5、中国人民银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10月20日,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行业集中度较高。大型保险集团规模大、结构和业务复杂性高、涉众面广,发挥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功能,坚持稳健经营十分重要。《办法》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方法、流程和标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办法》,共同做好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认定工作,制定附加监管规定,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来源:

监管要闻 |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6、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 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募 REITs 基础制度,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发布《关于 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 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3〕17 号),其中提 出研究支持公募 REITs 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10 月 20 日,证监会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 引(试行)》第五十条进行适应性修订,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第五十条相关表述“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 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 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 修改为“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 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 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保 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

信息来源: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



7、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高敬)记者20日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

这一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对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办法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根本目的,突出“自愿”属性,并坚持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夯实基础、循序渐进,立足国内、对接国际等原则。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各项工作,构建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市场支持的具体领域,批准一批审定与核查机构,为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提供审定核查服务,并上线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做好准备。

记者了解到,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组成我国碳交易体系。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并申请完成登记后,可在市场出售,以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利于支持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有利于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信息来源:

两部门重磅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8、上交所本周对52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对21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3起。

9、深交所本周共对115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近期涨跌幅异常的“捷荣技术”“*ST天山”进行重点监控,高度关注3只股票上集中卖出打压股价的行为,共对3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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