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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监管(0911-0917)

导读


一、监管政策

(一) 国家金融监管局李云泽:近期将联合有关方面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

中国证监会:适时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


二、重大案件

(一)中基协会公布14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多家私募违规

(二)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

(三)东方时尚公告 实控人被批准逮捕

(四)警方通报!恒大财富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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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政策

(一)国家金融监管局李云泽:近期将联合有关方面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9月15日,在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表示,“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赋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职责,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消保工作的高度重视。”

李云泽称要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的理念,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当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权益的坚定捍卫者。

具体而言:

一是加快完善适当性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性操作标准,确保把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二是分级分类高效处理投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引领金融系统带着感情做好消保工作,压紧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加快建设多元化纠纷调处体系,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妥善解决。

三是标本兼治化解突出矛盾。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整治突出问题,弥补制度短板,建立健全消保长效机制。

四是多措并举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金融知识宣教活动,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学金融、懂金融、信金融、用金融,不断提高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五是加大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力度。近期将联合有关方面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稳妥处置一批风险隐患,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二)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召开

以“全面注册制时代的发行监管与信息披露”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于9月16日召开。与会嘉宾围绕ESG绿色金融与信息披露、证券监管与投资者保护、证券合规科技创新与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等热门话题进行讨论。

1、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资本市场司法规则体系的完善、相关案件的审理做好工作,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全面压实卖方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优先和倾斜保护,进一步夯实和完善了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具体举措包括进一步强调卖者尽责,压实卖方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自主做出投资决定的权利;进一步完善裁判规则,严打财务造假活动;进一步优化证券司法与监管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途径;全面推行集约化的案件审理模式,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大力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专门金融法院和专门金融法庭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等。

谈及健全完善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的案件审理情况,周伦军表示,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汇集多方合力,强化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取得新进展。从案件审理情况看,新司法解释确立的新制度、新机制已在实践中得到充分适用,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是追究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财务造假“首恶”和“关键少数”责任取得重要突破。

二是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过罚相当”的民事责任承担,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更加合理均衡。

四是稳妥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2、中国证监会:适时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杨明宇表示,针对股票发行审核注册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不断提高适应性。加强首发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衔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一致性。健全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在现有编报规则的基础上,统筹制定一批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构建清晰的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豁免制度,平衡好投资者知情权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关系,规范信息披露豁免行为。

杨明宇表示,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改革理念,着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落实市场参与方责任,保障信息披露制度有效运行。

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将原来的盈利能力、无形资产占比等门槛性要求转变为信息披露要求,仅保留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便利企业融资。与之相适应,发行审核的主要手段是提问题、回答问题,通过问询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促使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

二是落实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理念。针对招股说明书篇幅冗长、针对性不强、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按照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思路,采取一揽子措施,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质量。精简合规性信息,减少冗余信息,突出重要性,对于历史沿革、股东信息核查等合规性信息,以及不具有特殊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保护措施等,仅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结论性意见,具体情况通过附件方式披露;突出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强化针对性,要求围绕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分析描述,不能简单重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会计准则相关内容;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提升可读性,要求充分考虑投资者阅读习惯及体验,尽可能通过使用短句、解释性语句、图表、图片、描述性标题等形式披露信息,避免过多使用法律术语、深奥的业务术语;优化章节结构及篇章顺序,注重业务信息与财务信息融合,增强章节间内容逻辑性及连续性等。同时,组织沪深证券交易所形成招股说明书示范文本,引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参照示范文本撰写,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强化股东信息核查要求。针对利用“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和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拟上市企业的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发行人应披露其股东主体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持股情形。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应锁定股份36个月,且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新股东相关情况。对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的机构股东,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其基本情况、入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违反股东适格性要求、股权代持等情形,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的最终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等信息。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监管与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引导社会资本对拟上市企业合规投资。

四是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人”。为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强执法震慑力,推动修订《证券法》《刑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行政、刑事惩戒力度。同时,针对中介机构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完善合理信赖制度,推动最高法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将合理信赖作为保荐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民事免责抗辩的事由。制定、修订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制度规则,明确中介机构在行政责任方面的合理信赖标准,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减少不同中介机构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工作,督促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五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除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让其“看得清”“看得懂”外,证监会注重监管执法,防止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同时,高度重视投资者经济利益保护,努力确保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经济利益能够得到赔偿。近年来,证监会陆续推动建立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令回购、先行赔付、支持诉讼、示范判决、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体系基本形成,投资者权利救济途径更加畅通。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杨明宇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之以恒加强监管透明度建设,不断完善全面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

具体来看:

一是针对股票发行审核注册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不断提高适应性。

二是加强首发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衔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一致性。

三是健全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在现有编报规则的基础上,统筹制定一批分行业信息披露规则,构建清晰的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四是研究完善信息披露豁免制度,平衡好投资者知情权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关系,规范信息披露豁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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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案件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14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9月15日,中基协公布14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涉及5家公司和9名个人。这5家公司分别为映雪投资、深圳雪衫、莱茵映雪、漱石投资、执古资产,被做出了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撤销管理人资格等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

信息来源:五方面违规!百亿私募映雪投资实控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二)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

9月15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经查,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证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处以3295万元罚款。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信息来源:证监会通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我乐家居”股票案调查进展

(三)东方时尚公告,实控人被批准逮捕

东方时尚9月15日公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雄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公告,15日收到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函:投资公司2023年9月6日公告将于2023年9月15日前购回此前减持的340万股份。截至9月15日,投资公司已经通过自筹资金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回340万股份。此次购回股份产生收益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9月17日晚间,东方时尚公告,公司董事、董事长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批准逮捕,无法正常履行公司董事、董事长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权,董事会同意免去徐雄董事、董事长及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推举东方时尚创始人之一、公司董事、总经理闫文辉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据悉,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减持新规出炉后,东方时尚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减持340万股,9月6日收到北京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信息来源:董事长被批捕,公司最新公告:免职!

(四)警方通报!恒大财富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月16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消息称,近期,公安机关依法对恒大金融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 杜某等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投资人如需报案,可进行报案登记。

据了解,今年8月31日,恒大财富官微公告称,因该公司资产处置进度不及预期,未获得资产处置资金,该公司无法开展本月兑付,后续兑付安排将另行公告。截至目前,没有进一步兑付消息。

信息来源:警方通报!恒大财富多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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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要闻

01

8月以来,已有中诚信托、西部信托、中铁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部分股权被挂牌转让。分析认为,随着信托分三类落地,信托公司重塑业务结构迫在眉睫,通过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或调整股权结构有望加快转型步伐。

02

证监会消息,截至6月底,共有12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分别是首证投资、股商证券投资、中方信富投资、上海证券之星、华讯投资、东金投资、百瑞赢证券合肥分公司、海顺证券湖南分公司、国诚投资湖南分公司、天鼎证券四川分公司。此外,巨丰投资北京分公司、重庆分公司,民众证券长沙分公司、苏州分公司也均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

03

中证协召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指出,行业要坚持合规、稳健发展理念,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投资者服务和全流程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

04

据经济参考报,针对“一查就撒”、“带病闯关”等问题,证监会日前通报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专项检查情况,对6家券商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年初至今已有近30位保代或保荐机构因业务违规被监管“点名”,其中多与IPO项目有关。

05

交易商协会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交易机构应当明确影响执行交易的各项条件,并对执行交易意向以“*”进行标识,对于实盘报价即可执行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均不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报价要素执行交易。经纪商仅能按照交易机构委托进行标识,不得自行标识。报价通常应当为实盘报价,任何机构不得利用报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不得在交易双方确认关键交易要素后拒绝执行交易。

06

据中国证券报,近期市场又现AB贷等灰产生意。这类营销电话绝大多数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而是贷款中介。他们做着帮助金融机构“拉客”的生意,为用户提供不同贷款方案赚取相应收益,但在具体操作上暗藏玄机。业内人士表示,金融消费者须选择正规贷款渠道,勿轻信营销话术。

07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8月对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及19宗其他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161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136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2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

08

上海网信办联合多部门发布《上海市互联网证券信息服务企业合规指引》,网站平台应加强账号管理,有关账号在推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要明示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名称、个人真实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做到亮牌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内容风险管理,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不得传播虚假金融信息或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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