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重点新闻
1、 国务院制定实施一揽子地方政府化债方案,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2、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
3、A股正式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4、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新规导读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重点新闻
1、国务院制定实施一揽子地方政府化债方案,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明确下一步财政五大重点工作之一,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要点:
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地方做好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督促地方统筹各类资金、资产、资源和各类支持性政策措施,紧盯市县加大工作力度,妥善化解存量隐性债务,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逐步缓释债务风险。
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定期监审评估,坚决查处新增隐性债务行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事实上,前些年中国也出台了地方债置换政策,隐性债务陷入化解一波又新增一波怪圈。因此真正遏制隐性债务增长,消除隐性债务形成土壤十分关键。而这有赖于厘清政府与市场便捷,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进,政府绩效考核改善等体制机制性改革,当然也需要强监管。
上述《报告》强调了通过跨部门联合监管,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等来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防止此次一揽子政策化债后,隐性债务再次卷土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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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
8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货币经纪公司应确保数据安全,提高数据服务质量,不得从事数据垄断行为或与第三方达成排他性数据合作。
今年3月,主流报价软件的债券报价服务曾遭下线,或因数据确权问题和排他性协议违规。
确保数据安全、标准,不得从事垄断行为
《通知》发布的目的在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鼓励数据依法合理利用,确保数据安全,提升市场信息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货币经纪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向市场提供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其次,货币经纪公司应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通知》称,经交易机构授权同意后,货币经纪公司可向市场提供交易机构的报价数据和成交意向数据,数据标准应秉承“最小必须、保护客户隐私、促进信息共享”的原则,涉及能够识别交易双方主体的信息不得提供。货币经纪公司发现交易机构的报价要素错误或明显背离市场行情的,应在发布报价前向交易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对外发布错误报价,减少异常数据对市场的影响。
《通知》在附件中明确了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的标准,数据应遵从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隐私性的基本要求。除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外,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对外主动公布非公开数据信息。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滥用自身特殊地位,从事数据垄断行为或与第三方达成排他性数据合作。货币经纪公司对外提供的数据应区别发送对象的机构职能和使用目的,实现差异化、层次化管理。
《通知》还明确了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包括8家金融基础设施机构、3家估值类机构、33家境内金融信息服务商和32家境外金融信息服务商。《通知》分别给出了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给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信息服务商的数据服务协议框架。
机构与货币经纪公司的数据排他协议曾遭调查
此前,市场上的债券报价软件包含QB、Wind、DM、ideal等。债券报价软件的核心功能是把全市场客户向六大货币经纪公司报出的债券买卖信息,通过软件的形式向市场投资者展示。
但在今年3月14日,有货币经纪商接到通知,QB和Wind等报价资讯软件将取消实时债券报价服务。此事在债券交易界引发轩然大波,毕竟,取消QB等债券报价服务,对债券投资、交易人员的便利性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
2022年12月,国务院出台“数据二十条”,探索建立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另外,有消息称,机构与货币经纪公司签署的第三方排他性数据合作协议遭调查。在QB等下线债券报价信息后,3月22日 ,6家货币经纪商债券实时报价行情全部登录东方财富Choice终端。今日,同花顺iFinD终端上线全部6家货币经纪商报价,合作机构均已开通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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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
3、A股正式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9月1日,证监会指导沪深北交易所制定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报告通知》《管理通知》),进一步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与管理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报告通知》《管理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同步施行。
这是证监会顺应市场呼声,深化关键领域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相应的监管安排。
可转债试点成效初步显现
《证券法》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2021年2月份,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可转债领域先行先试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2022年,证监会推动证券、基金业协会建立了重点机构数据报送、统计监测机制,健全了量化私募产品备案制度,主要也是针对程序化交易。从实践情况来看,市场各方面予以认可,既达到了规范市场的目的,同时也支持了私募市场规范发展。
强化高频交易管理
2023年,沪深交易所修订交易规则,与新证券法有序衔接,为《报告通知》《管理通知》出台做好了规则准备。9月1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报告通知》《管理通知》。
具体来看,《报告通知》明确了沪深北三市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报告主体。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并相应确定报告主体范围,包括会员客户,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二是明确报告方式和时限要求。会员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会员收到客户报告信息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三是规定报告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
四是强化高频交易管理。明确最高申报速率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者,应当额外报告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内容。同时,对于部分机构投资者为减少大额订单对市场冲击或保障不同投资组合交易公平性采用的拆单算法,作了差异化安排。
五是明确会员职责。会员应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与客户签订相关补充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涉及程序化交易事项的权利义务。要求会员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切实做好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相关工作。
六是明确监管要求。明确交易所将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及报告信息比对,并对报告信息不完备、与交易行为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报告情形的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未履行报告义务即开展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不符合《报告通知》要求、会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管理职责等情形,根据自律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七是明确了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求在沪深两市基金、存托凭证市场上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参照履行报告义务。
证监会表示,据测算,目前全市场需要报告的存量账户数量占比很低,且其中大部分为机构投资者,各方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不会对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造成影响。
丰富完善制度规则体系
《管理通知》主要是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工作,与《报告通知》相互衔接、互为配套,共同组成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一是强化明确会员程序化交易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对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客户,会员可以采取拒绝其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
二是规定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列举了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重点监控事项,包括异常交易行为、高频交易行为以及在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情形。
三是明确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具体包括调整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增加程序化交易报告内容等。
四是明确监管要求。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涉及程序化交易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对于相关主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交易所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违反《管理通知》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管理通知》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抓好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落地实施,持续抓好相关监管安排等基础性制度建设,丰富完善程序化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完善证监会与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监管协作安排,进一步压实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责以及证券公司的客户管理职责,强化对高频交易的差异化监管安排。证监会将督促证券交易所确保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监管安排,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沪深北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持续抓好相关监管安排等基础性制度建设,确保市场各参与主体严格遵守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和监管安排,持续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监测监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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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9月1日,在北交所设立两周年之际,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提出19条改革措施,为北交所送上一个远超预期的政策“大礼包”。
提升市场活跃度、强化市场功能、改善投资预期、营造良性生态,被市场称为“深改19条”的意见出台,对北交所堪称一次系统全面的改革,标志着北交所站上高质量建设的新阶段、新起点。
强化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主阵地”
北交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一环,经过两年的建设发展,已从平稳开市逐步迈向规模、功能双提升的关键时期。北交所目前已初步构建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数据显示,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已有217家,是开市时的近3倍。上市公司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比超四成,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九成。此次出台的意见聚焦市场建设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循序渐进提出一系列务实管用措施。
流动性是交易所的血脉,是市场估值定价的重要因素。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将改善市场流动性作为重点。一方面,大力推进投资端建设,为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交易机制,提升交易活跃度。意见提出,争取经过3至5年的努力,北交所市场规模、效率、质量、功能、活跃度、稳定性等均有显著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主阵地”效果更加明显。
首批8项改革措施率先推出
9月1日,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已发布首批8项改革创新举措。其中,北交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上市条件执行标准、转板、发行底价、做市交易、融资融券等七方面举措,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
在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北交所发布新规明确,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时,各证券公司不再核验投资者证券资产和交易年限,不再进行知识测评,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后即可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也就是说,科创板投资者将可直接参与北交所交易,从而扩大投资者队伍,增强市场买方力量。
对于北交所企业上市需满足“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要求,按照意见,北交所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北交所还调整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同时,北交所还启动转板指引修改工作,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
从9月11日起,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将扩大至全市场,同时明确新股自上市首日起自动纳入融资融券标的。此举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和风险对冲渠道,进一步促进市场交投平衡,提升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据媒体报道,9月2日,中信建投、国信证券等在内的多家头部券商,已经上线便捷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功能。已具有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开通北交所权限,风险等级匹配的情况下,直接签订风险揭示书,即可开通北交所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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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二是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备案要求。三是规范投资业务活动。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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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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