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6月15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被告人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主审法院观点:在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首先,从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的交往及情感发展过程来看,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其次,一系列客观行为也能证实牟林翰、陈某某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再次,从双方家长对待牟林翰、陈某某的态度及要求而言,是一种对待准女婿的态度以及对待准儿媳的要求;第四,牟林翰、陈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日起,经常共同居住在一起,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营造共同生活氛围;第五,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
因此,牟林翰、陈某某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网友质疑:网络评论认为,一是将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包莉关系认定为家庭关系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二是包莉自杀系“自陷风险”的行为,跟牟林翰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学者观点:肖中华老师的观点,主旨是肯定。从网友评论看,肯定者居多。也有律师点评:本案实现了两个刑事司法的重大突破:一是婚前同居关系,符合相应条件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二是因果关系的客观归责理论引入——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他人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相关的罪名,总共有三个,即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虐待被监护人、被看护的人是指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说认为,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虐待被监管人员最高刑十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虐待罪与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刑事责任则要轻很多,最高刑七年。当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名处罚。
按照刑法理论,虐待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负有特定身份人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比如对人犯负责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或者跟被害人之间系家庭关系或者负有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或看护人,而不是普通人员。
因此,牟林翰案件宣判引了网络的广泛关注与学者的讨论。
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引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认定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对二者之间的交往进行了充分的评述,对二者之间关系进行了实质性的判断,使得人民法院的认定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本意。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个人认为,部门法的规定已经增加了非家庭成员之间反暴义务!
(一) 虐待犯罪行为既包括肉体上折磨又包括精神上摧残。当今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更加要关注对方精神、名誉、性情的变化,长期伤害别人感情、公开他人隐私、羞辱过往、长期凌辱同样为法律所禁止。现实生活中,肉体上的折磨与虐待是常常是外在的容易被察觉的,而精神上催残往往是隐性的、重复的,长期的。因此,作为家庭人员、同伴、同事、配偶之间的交往还要多一份爱心。不要以为只要不伤害身体,就不会构成犯罪。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在变,法律也会变!
(二) 法律应当惩罚来自不特定对象的虐待行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关系、看护关系、监护关系这些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只要主观上有故意虐待他人目的,客观上存在虐待他人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刑法》会顺应时代的变化将虐待罪由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
一个人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家人。自杀有时比谋杀更糟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给在乎你的人带来更大的痛苦!人除了要对自己负责,还要对家庭、对社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最起码对自己的父母!因此,保护好自己很重要!
人生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工作、学习、交友的过程错综复杂,不是每一件事都顺心如意,只要扪心自问,于心无愧即可!面对一些复杂的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可以请求他人帮助;如果实在是力所难及事,不必强求。面对现实,放弃也是一种处世方式。新开启一段人生经历,未尝不是好事,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人生在世,万事皆可重演,唯有生命不会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