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2019年4月25日,上海市仁济医院赵教授因拒绝接诊插队病人,被警方带上手铐带走的消息引发热议,一时间众说纷纭。
关于仁济医院事件的案发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静待花开。
警察强制传唤当事人,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无独有偶,前年美国犹他州也发生过一起警察强制传唤护士案件。
美国Utah 护士案
2017年11月,美国洛根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名昏迷伤者被送往犹他州立大学医院,杰夫·佩恩(Jeff Payen)警官奉命前往该医院向伤者采血。负责该伤者的护士亚历山大·沃比尔斯(Alex Wubbels)根据医院政策称除非该病人正在接受逮捕或存在逮捕令,否则拒绝Payen警官从失去知觉的病人身上抽取血液,最终该名护士被该警察以干扰警方调查为由强行逮捕。警方最终认为该名警察使用了不必要的过度手段,开除了该警察,并给于该护士50万美元的赔偿金。[1]
可见,手铐真不能乱用,乱用的代价十分巨大。
完整视频: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ews/morning-mix/wp/2017/10/10/utah-police-officer-fired-after-manhandling-arresting-nurse-who-was-doing-her-job/?noredirect=on&utm_term=.b0ed73068fe1
事情经过,大致如下:
在2018年7月26日,护士Wubbels在上班时,Jeff Payne和其他同事来到医院要求抽取一名涉案的病人血样,Wubbels护士认为按照医院规定,除非有法官的调查令或者得到失去知觉病人的同意,或者有逮捕令。
Payne警官跟另外一官同事说“警告她,如果以任何方式妨碍我们获得血样,我们可以逮捕她”
在视频中可以看到Payne警官问她在电话里和谁说话,Wubbels说“我知道了,,,我不会去抽血,我能这样理解吗?”
医院领导在电话中责问Payne“你干嘛要责难一个传话的人?”
Payne说:“她就是跟我说‘no'的其中一个!”
医院领导说:“警官你犯了一个很大错误,你在威肋一名护士”。
然后,在视频中可以看到Payne强行将Wubbels护士带到室外并将其带上手铐逮捕,将护士关进巡逻车中,同时Wubbels护士在大声求助。
在Wubble护士被关进巡逻车后,一名洛杉矶警局的领导走过来,跟Payne警官进行了交谈。然后,他转向Wubbels说他尊重医院的规定,但是他想跟Wubble交流一些法律方面的规定。但是Wubbels说明保护患者是她的职责。
然后, 这位警官说警察需要取样的对象是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如果警察取证错误会导致,“民事赔偿”会“Go away”,他说他当警察已经有24年多了,他熟悉法律,她拒绝警察抽血取样会妨碍司法公正”。
Wubbels护士说“你的法律规定,不会影响我的法定立场。”
这位警官跟其他的医院工作人员说:“这是一个非常坏的规定,因为你们的规定妨碍了法律执行。”
最后,医院工作人中跟这位警官讲,我们医院的隐私官员想跟他通话,警官说:“他懂什么,我不需要跟他说。”
根据录像中执法人员的说法,被要求抽血取样的病人叫William Gray,是爱达荷州的一名预备役警官,那些天早些时候,他在一起严重卡车车祸中受伤。当时犹他州的高速公路巡警发现一辆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车路线异常。警察试图将卡车拦截时,卡车司机马可托雷斯驾车逃跑,导致在追捕时托雷斯的车撞上Gray的车,托雷斯在事故中丧生,Gray被从大火吞噬的卡车中救出来。
按照医院的政策,根据州和联邦法律的规定,Payne需要提交调查令或者获得患者的同意才能抽血。Wubbels护士认为拒绝抽血是职责所在,她已经解释了医院的规定,并在电话中得到了医院管理人员的同意。
事后,这位Payne警官在医院执法视频曝光后一个月被开除了,而Wubbels 护士和市政府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50万美元的赔偿金。
涉案的警官Jeff Payne ,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认为他做的事情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受到的警察培训告诉他如何处置妨碍公务的行为。 但是公众并不喜欢警察这样做,他觉得自己是替罪羊。他认为警局开除他是违法,他作为工作27年警察将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50万美元。
中国 “手铐”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
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
不能忽视的是,强制传唤也是有条件的。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到: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什么情况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什么情况可以不适用;适用行政强制措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都有着明确规定。在适用“手铐”等约束性械具时,既要具有危险性又要符合法定程序。
结 语
诚然,当事人受警方的传唤,应当予以配合,但警方的权力也不是毫无限制。
就美国的案例而言,警方最后认定杰夫·佩恩警官对护士使用手铐强行逮捕错误的理由是手段过度,违背了适当性原则。反观仁济医院案,案发当时是否情况紧急需要对医生赵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民警的“大动干戈”是否有违适当性、适度原则?
我国执法部门由于强制措施采用不适当而导致公众事件发生的案例有很多,大多是因为现场执法人员的临场处置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将一个很小的民事案件升级为一个公共事件,例如山西警官王文军案[2],深圳女孩被强制传唤案[3],浙江省象山县8.25事件[4]等等等等。
类似事件的危害,不仅仅是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更是对警民关系的伤害。要知道,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不仅来自于法律与政策的保护,更来自于几代警察在每一次执法中取信于民,在每一次生死较量中的临危不惧!
法律不会因为医患关系紧张、因为“医生”这个名词而对其仁慈;法律同样不会对执法者的程序违法视而不见。法律秩序的构建,法律信仰的提升还需要不断的努力,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