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上市公司的高管应当如何审查公司出具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高管职责不同,审查文件的职责会有差别吗?如何履职才能符合勤勉、尽责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有限公司(退市未来600532)多名高管的纪律处分决定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问题!
一、案件背景:
2023 年 4 月 28 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3)第 01110498号),具体审计意见如下:
公司在 2022年度主营业务为煤炭贸易,确认的煤炭贸易收入为110,334,012.52元,确认的贸易货款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339,267,207.45 元(其中坏账准备 13,392,672.07 元),我们无法获取煤炭贸易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穿透资料,原始供货方、终端使用方的出入场资料及物流资料,无法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核实煤炭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收回性。
(一)财务总监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某某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崔某某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确认意见中签字确认,但同时发表异议意见。异议意见主要内容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无法获取煤炭贸易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穿透资料,以及原始供货方、终端使用方的出入场资料及物流资料,无法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核实煤炭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收回性,对公司 2022 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不负责公司的贸易业务,仅根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财务核算方面的审核,客观上缺乏足够的条件对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的具体情况进行穿透,因此无法确认审计机构所提及的收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的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基于上述理由,其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法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监事
时任独立董事孙某某、何某某,时任监事曲某某、苏某某、朱某某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孙某某、何某某在相关董事会决议中投反对票;曲某某、苏某、朱某某在相关监事会决议中投反对票。
上述人员提出反对理由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无法获取煤炭贸易相关客户、供应商的上下游穿透资料,原始供货方、终端使用方的出入场资料及物流资料,无法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无法核实煤炭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收回性。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关于财务总监的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监高应当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不能仅以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为由,减免、逃避其积极勤勉履职、编制披露定期报告方面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本案中,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某某仅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意见为由无法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其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关于审议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6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财务总监的异议及纪律处分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某某辩称,基于自身职权范围,其已配合向年审会计师提供年报相关财务材料;其对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具体贸易操作相关的审计资料事项客观上不负责且不知情。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无法确认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不能成为其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合理理由。同时,配合年审会计师提供相关材料系其法定义务,其所称对公司审计具体业务操作不知情且不负责,表明其未能尽到其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应尽职责,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三)关于相关董事、监事责任认定与处理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监高应当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不能仅以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为由,减免、逃避其积极勤勉履职、编制披露定期报告方面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孙某某、何某某,时任监事曲某某、苏某、朱某某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以及对公司业务不熟悉、不了解等作为不能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主要理由,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按规定陈述异议理由,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的职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关于审议、审核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2.6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监事的职责范围及其采取了一定的履职措施,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对不保真所涉事项采取主动关注、了解和调查核实,相关情节可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对独立董事孙某某、何某某,时任监事曲某某、苏某、朱某某予以监管警示。
启示:
公司董监高对公司定期报告不但要审核,而且还要陈述其不同意的具体理由。具体负责业务高管的职责与其它高管有所不同,相比较独立董事、监事责任大,要求高,仅“不知情且不负责”是不够的,还应当审核并说明具体的理由。对其它高管来讲,仅仅是说“不熟悉”“不了解”而持有异议也是不够的,发表意见与陈述理由才算是尽职。
附: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4.3.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保证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职,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声明和承诺,切实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
5.2.6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