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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客户名单的刑事保护

导读:

2023年4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其中案例七“关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是关于外贸行业客户名单保护的案例。客户名单系外贸企业的经营信息,长期以来认定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本在事实与法律存在很多难点。宁波司法机关对关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办案经验值得总结与学习!


案件背景:

M贸易公司主营各类货物进出口业务。该公司客户德国某公司的特定联系人自2009年起向M贸易公司询价,自2012年起代表德国公司向M贸易公司采购产品。M贸易公司与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联系人及电子邮箱、交易历史、交易金额、客户需求、客户的形成与维护等信息,经鉴定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关某于2007至2018年在M贸易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助理、经理,负责与该德国公司的外销业务和客户维护工作。关某与M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义务、范围、期间等。2014年4月,关某在M贸易公司工作期间注册成立A公司,自2016年起,使用M贸易公司的经营信息,以A公司名义与德国公司及该公司特定联系人进行与M贸易公司同类产品的外销业务。关某离职后擅自将M贸易公司与该德国公司交易的电子邮件、采购合同带至A公司。

2018年1月至10月,关某通过B公司向德国公司销售产品。2018年12月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A公司现场检查并展开调查。

2019年1月起,关某伙同他人,通过C公司、D公司继续向德国公司销售产品。经审计,关某2016年至2021年通过上述公司向德国公司出口和M贸易公司同类产品,销售金额共计6200余万元,给M贸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570余万元。

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570余万元,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关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一审宣判后,关某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解读:

本案系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移送犯罪线索,体现了“行刑共治”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重要性,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面筑牢商业秘密保护屏障、聚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司法态度。

经营信息秘密性的证明方式不同于技术信息,本案通过客观评价结合反向排除的方式,认定涉案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护,关某提出的反向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经营信息的秘密性。

关某在M贸易公司任职期间即另立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易,关某提出德国公司基于对其个人信赖而与之交易,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辩解于法无据。

由于关某在职期间侵犯M贸易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持续至其从M贸易公司离职、直至案发后其被逮捕之前,故关某至被执行逮捕前与德国公司的交易行为,均属侵犯M贸易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某系以侵权为业,因此以M贸易公司交易商品的毛利润作为销售利润计算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






案件启示:

1.“客户名单”作为一种经营信息跟技术信息差别巨大,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存在很多难点,其中涉及客户名单的具体内容,这些信息其实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方式、报价方式等,往往这些客户自身出于营销、交易的目的会主动公开的一定信息。这些信息就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通说认为客户名单要成为商业秘密,应当是经过权利人付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后产生的一种区别于公有领域的深度信息。因此,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应当是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那部分信息。

因此,本案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的认定一是经营信息有哪些“密点信息”,二是这些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密点信息”一般可以由权利人举证完成,是否为公众知悉则是一种事实与法律的综合判断,也是本案的难点。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委托知识产权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虽然被告人也提出反向证据,但是没有推翻鉴定意见,这样的办案方式是一种创新。

2.“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法来源”是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本案被告人在权利人单位任职期间就已接触客户,离职后在接受调查后,仍然多次与客户发生贸易。因此,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明知故犯且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被告人提出客户系出于个人信赖以及自行选择被告人进行贸易的抗辩难以采信。

3.商业秘密是企业宝贵的商业资源,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近年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渐渐统一认识,学术理论研究与执法实践紧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有时超出人们的想象!近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能力也越来越强,“行刑结合”也越来越紧密,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在降低、损害赔偿认定方法也越来越简便易行,而且这样的认定方法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

因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与创新。另一方试图打商业秘密“擦边球”可能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说明:

1、案号: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刑初26号;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刑终34号】

特别说明:上述案件信息来自于北大法宝,法律文书未依法公开

2、相关报道:

浙江宁波处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案 已离职员工一审获刑4年罚金400万!


3、延介阅读:

知识产权犯罪实务探讨一:客户名单的秘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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