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23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要求各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按照相关罪名办理。《征求意见稿》要求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完善综合治理措施,要求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犯罪认定、案件审理程序,被害人权益保护,打击和犯罪预防网络暴力做了全面、原则性的规定。
在网络环境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生意都会跟互联网发生关联,网络舆论、用户点评既可能成为生财之道 ,也可能会成为“社死”的原因。因此,对网络暴力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行为特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就相当重要!
一、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英语:cyberbullying),又称网络欺凌、网络霸凌,是指一种在网络上发生的霸凌事件,系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
网络上网络暴力定义如下:
“通过使用计算机、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造成的故意和反复的伤害”。这些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故意的:行为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不是偶然的。
重复:欺凌反映了一种行为模式,而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事件。
伤害:目标必须察觉到伤害已经造成。
计算机、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当然,这就是网络欺凌与传统欺凌的区别
注:参见
1.https://cyberbullying.org/what-is-cyberbullying于2023年6月14日访问
[1]
二、网络暴力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社区的有虚拟性,网络有户匿名特性,使得用户往往不用表明身份,仅靠一个名称即通行整个网络。也因此,网络用户在交往过程中会展现出与日常生活中所不为人知一面。常见的网络霸凌方法如下:
1. 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2. 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纠葛、排挤。
3. 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4. 把受害人之个人资料(如真实姓名,容貌等)公开,俗称“起底”、“爆料”。
5. 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照片中,或在这些照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俗称“P图”。
6. 重复并且不断地在论坛中以言语用发帖甚至以洗版等方式公开侮辱受害人。
7. 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称为关系霸凌。
8. 使用不同的账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比如雇佣“水军”。
9. 匿名诽谤。
建议《征求意见稿》借鉴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软暴力”定义,先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定义。 《刑法》中侮辱、诽谤的规定比较模糊,而网络上的行为比较复杂,特征也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应说明网络暴力是通过信息网络对被害人持续性、主动的、来自社会的不特定主体的、实名的或者匿名的、涉及家庭、工作、学习、社交相关的名誉、精神、隐私、家庭成员的伤害行为。
关于“诽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一条规定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上述法条不但规定主动发布(包括指使他人发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的构成诽谤,而且还规定“明知是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络上散布并且情节恶劣也是诽谤他人,也可以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故意制造诽谤信息会构成诽谤犯罪,“以讹传讹”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构成诽谤犯罪。
因此,关于“诽谤”的行为,现行司法解释已经答案。
关于“侮辱”
中国人大网关于侮辱罪的定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述解释,说明了侮辱罪的基本特征,但是网暴行为使得侮辱他人的手段更多,持续性更强,犯罪行为可能并不为公众所知。存在以下特征:
1、非公开性。被害人接收带有侮辱性信息可能是通过私信、点评的等方式,这些方式并不一定如现实生活场景那样在特定的现实场合或者场景之中。比如2015年4月,24岁的台湾网模杨又颖在台中住处吸入过量氦气自杀身亡,死前留下一张写满霸凌委屈的遗书,控诉外界长期的无端指控和言论压迫,震惊了台湾演艺圈。杨又颖自杀后,她的哥哥举行记者会,表示“网络霸凌让妹妹深陷忧郁地狱”、“别以为说几句话而已不会怎么样” “杨又颖生前曾在3个月内被至少65篇文章无端谩骂”
如果杨又颖的哥哥不对外公开这个信息,可能很少人知道杨长期被谩骂的事实。
2、 行为人的不特定性
网络行为往往是一群人对另一群人攻击,也可能是一群人对一个人的攻击。网络用户可能会出于个人爱好表达个人喜好、有时不负责任的跟贴可能是更强的伤害。其中最为典型的应当是“人肉搜索”,比如2015年武侯祠刻字事件2015年5月2日,有网友发表微博声称,成都武侯祠内诸葛亮所书《前出师表》石刻被人刻上了“路培国到此一游,二〇一五四三十”的字样。
尽管媒体强调“不排除有人故意栽赃,冒用别人的名字留言”的可能性,网民仍发起了大规模人肉搜索行动,致使扬州大学生路培国遭受网络霸凌,从而带来的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困扰。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暴力的中对侮辱行为的认定应当做更加宽泛的理解,应当关注于故意对人格、精神长期的侮辱、贬损,既有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会导致自身精神抑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地说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该案给我们很好启示,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可以达到20万元。
因此,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第10条明确网络暴力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维护权利的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期待更多精彩的案例!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