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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高管责任追偿——大智慧股东派生诉讼的启示

一、导读:

2023年2月21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宣布调解结案的大智慧公司诉公司高管一案,给我们一个很好启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一系列与股民之间的财产损害诉讼,上市公司为此提出各种理由的申诉、抗辩,针对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惜一切代价试图减少公司损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终将公司虚假陈述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要归咎到了大智慧时任的公司高管。


二、案件经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为主的企业。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致力于以软件终端为载体,以互联网为平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专业的金融数据和数据分析。该公司旗下产品有大智慧365、大智慧策略投资终端、DTS大智慧策略交易平台、舆情数据终端PAD版 、投资家、金融工程实验室、大智慧分析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

2011年1月28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长虹、王玫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服务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

2021年9月8日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2019年)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某等人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2023年2月20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投服务中心撤诉。







三、股东派生诉讼

1、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对公司诉讼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种类型。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对公司的受信托人对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代行公司的权利,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方的诉讼。

因此,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区别明显,对上市公司而方最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中小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起诉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系基于股东身份提出直接诉讼。上述中小投服中心向大智慧高管提出的财产损害纠纷则属于派生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的目的大多在于维护股东权利,比如知情权、财产权等,派生诉讼是以维护公司利益的方式间接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防止第三方损害公司行为的发生,其中既包括公司关联方,也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这样的诉讼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对公司控制权实施损害公司的行为。

但是出于对公司长期治理、稳健运营的保护,立法者又要防止股东滥用起诉的权利,因此法律又设定了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上市公司系公众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受托管理公司权利比较集中,而中小股东的股权分散,难以达到法定的标准。因此,《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代表机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出股东派生诉讼做了例外规定。

  

2、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第四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我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投服中心(其他公司股东例外)依据中国证监会对大智慧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责任认定,依据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中记载的赔偿金额,在事先告知公司的情况向公司高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按照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目前只能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可能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共同导致的行为。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增加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的增加了责任主体,弥补现行公司的不足,使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此类纠纷属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诉讼,还是应当关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要件。

大智慧案是以原被告之间和解结案,此类侵权案件中各位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在案件中作用地位不同,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方面还是有很大的抗辩空间。比如主观过错的判断主要依据侵权人主观方面是否明知,是否故意,履行职责失当是否明知故犯。虚假陈述分为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陈述等各种不同行为,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反映了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对此应当有所区分。由于被告职责不同,法定义务可能有所不同,应当考虑到被告可能的抗辩。





四、结语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失职高管追究责任,在公司怠于向失职高管追究责任,股东可以提出派生诉讼,诉讼程序与其它诉讼区别明现。

虽然从当前的法律来看,追究上市公司高管在虚假陈述中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困难的,诉讼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正在不断织密法网,不断探索更加便利的追责程序与手段,要将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归咎到相关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综上,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公司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履职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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